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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锅炉燃煤耦合污泥处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次公示

3#、4#锅炉燃煤耦合污泥处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次公示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企业名称:银河集团;

  项目性质:技改;

  建设地点: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银河集团厂内;

  占地面积:本项目在现有生产厂区内建设,不新增占地;

  职工人数:从现有职工内调配,不新增职工;

  工作时数:设备年利用小时数7200h;

  项目投资:项目投资5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建设内容:拟对现有3#、4#锅炉实施燃煤耦合污泥处置技术改造,新建一套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其余依托现有公辅工程和环保设施,改造后3#、4#锅炉具备108t/d干污泥(含水率35%)处置能力,全厂具备156t/d干污泥(含水率35%)处置能力,满足海安市固废处置中心工程一期项目干污泥处置需求。

  二、污染物排放与防治情况

  废气:本项目焚烧工艺依托2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废气污染防治亦以依托现有废气治理设施为主,在此基础上增加活性炭装置。锅炉烟气治理采用SNCR+SCR脱硝、布袋除尘、活性炭、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活性炭喷射工艺,脱硫效率不小于98.25%,脱硝效率不低于70%、Hg去除率不低于70%、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7%、重金属去除效率不低于90%、二噁英去除效率不低于90%。烟气通过80m高烟囱排放。采用2020年全年气象资料逐时、逐日计算叠加技改项目建成后污染源和在建项目,并去除现有项目污染源影响后,排放的污染物在评价区域及保护目标贡献值。评价范围内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100%,年均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30%。对于现状不达标的PM2.5,实施削减后预测范围的年平均浓度变化率 k = -62.15%,浓度变化率 k <= -20%, 因此区域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在非正常情况下排放,对外环境影响贡献值较正常工况明显增加,PM10及PM2.5均出现超标现象。因此需避免事故发生,加强预警,同时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更换易损部件,确保废气治理措施的正常运转。

  废水:本项目不新增废水,现有废水经规范化排污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南通常安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厂集中处理集中处理。

  固废:污泥焚烧产生的飞灰通过机组现有系统收集,固废的属性根据掺烧试验的鉴别结果进行判定,若为一般固废可外运综合利用,若为危险废物则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及处置。脱硫石膏与炉渣为一般固废,进行综合利用。废活性炭为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现有危废暂存库已按照防漏、防渗、防雨的要求建设,地面已硬化具备防腐防渗要求;设置导流沟,外部设置应急收集井;出口设置防溢出围堰,并由专人管理和维护,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产生不利影响。

  噪声:运行时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在满足工艺设计的前提下,尽量选用满足标准的低噪声、低振动型号的设备,降低噪声源强,同时加强运行管理。本项目厂界各测点昼间噪声预测值为52.0~56.0dB(A)之间,夜间噪声预测值为42.0~47.0dB(A)之间,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周边敏感点三丰村昼间噪声预测值为48.0dB(A),夜间噪声预测值为41.0dB(A),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因此,本项目建成后声环境影响较小,不会出现噪声扰民现象。

  地下水、土壤:污泥储存区域地面及地坑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0m 厚渗透系数为1×10-7 cm/s 的黏土层,运行期严格管理,加强巡检。正常工况下对地下水与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

  三、公众索取信息的方式

  我司已将制作好的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布在如下网站进行公开(银河集团官网(www.ntcany.cn)),以利公众查询;公众也可通过联系环评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借阅本项目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如下网站(银河集团官网(www.ntcany.cn))获取公众意见表,也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直接到工作单位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交意见或咨询有关情况。联系方式如下:

  建设单位:银河集团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18936198890

  邮箱:15523565@qq.com

  环评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联系人:唐工

  电话:025-85699062

  邮箱:317710965@qq.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1)征询对象:主要为项目地周边区域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欢迎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

  (2)起止时间: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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